公司在各種合作中均會涉及到付款以及發票事項,若認可發票是收款證明,公司在交易過程中往往會進退兩難:如果先給對方開具發票,那就存在著對方事后不付款的法律風險;如果對方必須以開具發票為付款前提,不給對方開具則對方又會拒不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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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法律上,發票究竟能否當作收款證明呢?
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中明確表明:增值稅專用發票僅是付款的記賬憑證,但不是付款的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只表明買賣雙方商品成交,不能證明標的物已經交付,也不能證明貨款已經支付;
普通發票:對于普通發票來說,在有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交易習慣存在的前提下可以作為付款憑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公司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為避免相應的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票的類型以及其與收款的關系,這樣才能在發生糾紛時有證據支持;
2、若是合同已經簽訂,則可以在發票簽收單上明確寫上“給付發票時價款是否支付”并讓對方簽字或蓋章認可,以此避免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