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經營性許可證》辦理條件:
1、藥品零售連鎖企業
1.1零售連鎖企業應為法人企業,符合小型批發企業條件。申請開辦藥品零售連鎖企業須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藥店(也可通過10家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藥店聯合重組形式)的基礎上申報。藥品零售連鎖企業及其門店應為同一法定代表人。
1.2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82條規定的情形。
1.3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企業質量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必須是注冊到本單位的執業藥師)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且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企業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執業藥師資格(必須是注冊到本單位的執業藥師)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且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1.4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其倉庫設置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2012年修訂)》要求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總面積不得低于500平方米。經營中藥飲片的,應有專用的庫房和養護工作場所。
1.5連鎖總部應具有專用計算機機房,配備專用服務器(非微型計算機)支持系統正常運行,計算機系統要與門店聯網,滿足網絡在線服務要求,并設置專用服務室。門店應配置計算機終端和音頻、視頻等設備。
1.6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2、藥品零售企業(含連鎖門店)
2.1擬開辦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員無《藥品管理法》第75條、第82條規定的情形。
2.2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必須是注冊到本單位的執業藥師。質量管理、驗收、采購人員應當具有藥學或者醫學、生物、化學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具有藥學專業技術職稱。
2.3經營中藥飲片的,應當配備1名中藥學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中藥學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
2.4 企業人員總數不少于3人,營業員應具有高中(含)以上學歷。
2.5 應有與經營藥品規模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和倉庫(可不設),并配置監測和調節溫濕度的設備??h城區(含)以上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80平方米(指同一平面,不含建筑面積,下同),在鄉、鎮新開辦零售藥店經營場所面積不小于40平方米。倉庫使用面積不得低于20平方米,且應與營業場所在同一建筑物內;中藥飲片應有專用庫房。
2.6在超市等其它商業場所內設立的零售藥店,應為有效隔離的封閉區域,其溫控設備能滿足藥品陳列要求,周圍環境不得對藥品造成污染。
2.7企業應當建立能夠符合經營全過程管理及質量控制要求的計算機系統,實現藥品可追溯。
2.8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合肥市蜀山區|包河區|廬陽區|瑤海區|經開區食藥監局認可辦理